本文將會介紹與紅單有關的注意事項,以及紅單交易的流程,還會特別告訴你紅單交易的風險有哪些,讓你能避開投資房地產的潛在虧損。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十分火熱,「炒紅單」一詞更是常被房地產投資者提及,究竟什麼是紅單呢?
而炒紅單真的有那麼賺錢嗎?
紅單事實上是一種購屋的預約單,當你向建商先拿到紅單,意味著你有購買房子的優先權,在房地產景氣正旺的時候,搶紅單也成為一種投資的管道,但要特別留意政府對於紅單是有一定程度的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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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一、 什麼是紅單
紅單是證明購屋者有預售屋的優先購買權,當預售屋的建照核定並公告價格後,如果購屋者願意購買,就可以跟建商約時間補訂金及簽約,若沒有購買意願,只要憑單據拿回訂金即可。
會有預售屋紅單的方式主要是建商想要在推出建案前,先了解市場的需求為何,透過預售屋紅單來增加市場的討論度及價格空間。
而預售屋紅單之所以被投資客看上,就是因為預售屋紅單所代表的「購買權」,在物以稀為貴的前提下,只要先行卡位購買權,就會因為供給減少而提高價格,轉售預售屋紅單的投資客就可以賺到這個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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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二、為什麼大家都要搶紅單
交易購買權
持有紅單等同於擁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當房市景氣火熱時,許多好的物件都被搶破頭,這時候持有紅單的民眾會有一定程度的議價權、價格優勢,這也是大家想要搶紅單的主因之一。
不過房地產投資客要特別留意,立法院於 2020 三讀通過、 2021 年 7 月 1 日施行禁止預售屋紅單轉讓,所以想要搶紅單的民眾要留意已經變更的法規,避免因為轉讓紅單而觸法。
減緩購屋資金壓力
預售屋的交易是分期繳付款項,較不用像一般新成屋一樣要繳較多的頭期款,所以投資人或自住客都會希望透過搶到紅單,來減緩購屋的資金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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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三、 過往紅單如何交易
藉由仲介 | 拿到預售屋紅單的投資客可能會聯繫熟識的仲介,透過仲介的客戶群轉讓預售屋紅單,如果這些預售屋紅單很搶手,自然能夠快速銷售,且有好的價格,仲介也能獲得一筆仲介費。 |
經由承銷商 | 雖然明訂禁止預售屋紅單轉讓的行為,但還是有些承銷商、代銷人員,會為有預售屋紅單轉售需求的客戶銷售。 因為銷售的過程可以增加銷售業績,並且抬高整體銷售的價格,此外,還有可能因為幫客戶完成銷售後拿到紅包或傭金。 |
私人關係 | 特定的投資客會培養自己的房地產交友圈、社交圈,在拿到預售屋紅單後就會跟周邊有需求的潛在客戶做兜售,省下一筆仲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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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注意政府已禁止轉讓紅單,投資、購買預售屋時應避免觸法
過往紅單是大家常見的預售屋投資方法,但政府已修法禁止紅單轉讓,投資人或購屋者在交易預售屋時務必要小心,避免觸法。
其實房地產的投資方式還有很多種,並不一定要執著於預售屋紅單的買賣,另外向建商領取紅單的購屋族,也要注意自身的預售屋購買權益,小心因未按時付款或建商耍賴等原因而損失購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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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摘錄:
(1)
實價登錄2.0自2021年7月上路後,內政部明訂禁止紅單交易,對此,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今(13日)表示,「禁止紅單交易至今沒有抓到半件!」民眾檢舉紅單轉售同樣是零,再者,房屋買賣契約必須申報,中央、地方政府卻提不出未申報的相關數據,最大問題在於不申報買賣契約同樣有效,民眾何須多此一舉。
政府為打炒房,行政院今年4月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但立法院上會期並未排入審查,巢運邀跨黨派5位立委今(13日)上午齊聚立法院呼籲將《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江永昌持續關注預售屋紅單問題,預售屋紅單為「預售屋買賣預約單」,多為粉紅色或紅色,因此俗稱紅單。江永昌表示,紅單不得轉售,但至今沒有抓到半件!沒有抓到半件,由民眾檢舉紅單轉售的案件數同樣是零,此外,買賣契約必須要申報,但中央、地方政府卻提不出未申報的相關數據。
江永昌說,私約中第三者確實很難得知內容,單獨要靠檢舉不容易,所以本會期要趕快來修法,內政部版本要盡快通過,也要充分討論好好審查才能發揮作用,未來是要用檢舉獎金亦或是增加人力稽查紅單交易;且契約買賣若沒有申報登錄並不會失效,修法又新增解除契約也要申報,民眾會遵守嗎?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表示,部分建商認為現今失速上升的房價僅是營建成本上升及市場反應需求的合理現象,否認不動產炒作行為是造成買不起房的元兇,甚至希望政府可以暫緩打炒房政策,讓「房市自行調整」,但政府過去對於房屋市場採消極態度的前提下,造成了房屋市場變成投機市場。
張其祿說,若此時不採取有效介入的方式,難道真的要等到民眾買不起房,房市全面泡沫化,形成兩敗俱傷的結果,是大家所期望的嗎?因此也呼籲建商也一同加入呼籲政府落實政策的行列,讓房市實質健全,才能創造雙贏。
-出自 中時新聞網 政府禁預售屋紅單交易 綠委爆:至今沒有抓到半件
(2)
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指出,營業人若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預售屋完工交屋取得產權登記前,將其購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強調,營業人轉售預售屋若未依限開立統一發票被發現,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加計利息並繳納所漏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預售屋紅單轉售」或「預售屋換約轉售」方式銷售其取得的預售屋,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的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收取款項時就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
由於營業人將所取得尚未建造完成的預售屋轉售他人,其銷售標的為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的「權利」而非「不動產」,因此,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預售屋完工交屋取得產權登記前,將其購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發票。
舉例說明,甲公司2023年1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合計新台幣800萬元,甲公司依約支付頭期款100萬元後,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700萬元房地價款,於同年3月1日以「預售屋換約方式」將預售屋銷售與乙君。
雙方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公司讓渡權利價金150萬元,並於簽訂讓渡契約書當日收款,另就甲公司尚未支付的房地款700萬元由乙君繼續支付與建設公司。
在此情況下,甲公司應就轉售預售屋實際取得讓與價格150萬元(含稅)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與乙君,併同於2023年3-4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時,其讓與價格為依契約約定向買受人實際收取價額。
參考資料